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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3)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忠,固安县蕴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忠,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固安县柳泉镇北义厚村人。被执行人固安县蕴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缴蕴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树忠与被执行人固安县蕴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执行固安县方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应退款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三庭的应退款7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