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泰瑞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雪浪轧辊堆焊厂、章国民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泰瑞鑫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雪浪轧辊堆焊厂,章国民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99-2号原告佛山市泰瑞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星。委托代理人彭丽珍,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雪浪轧辊堆焊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章国民。被告章国民,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上述原、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章国民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章国民的居住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支票的支付地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雪浪轧辊堆焊厂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章国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章国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仲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