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国彬与被执行人韩文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彬,韩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彬,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韩文智,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国彬与被执行人韩文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国彬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闫宝顺履行给付1.45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