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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与邓天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邓天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193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经营者黄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江。被告邓天成。委托代理人李成恕,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诉被告邓天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俊伟摩托车配件厂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