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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江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未刑初字第007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江涛,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赵江涛于2013年4月14日5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九路白桦林间小区,见该小区4号楼2单元105室韩某某家窗户未关,便翻窗进入,盗窃现金600元,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2、被告人赵江涛于2013年5月7日凌晨2时许,窜至本市新城区长乐中路九街坊小区,见该小区1号楼104室谷某家窗户未关,遂用拖把棍将该户沙发上的黑色挎包挑出,盗窃包内现金300余元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江涛再次窜至本市新城区景观路东尚小区,从窗户翻入该区5号楼104室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后逃离现场。2013年5月22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赵江涛女朋友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时,被告人赵江涛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赵江涛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江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江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江涛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江涛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赵江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