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加振与刘琨、崔天安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郭加振,居民。被执行人刘琨,平邑县郑城镇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崔天安,居民。被执行人孔庆翰,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加振与孔庆翰、崔天安、刘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34.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