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5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冉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豪,冉孟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558号原告张应豪,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太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栋,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孟苗,男,汉族。原告张应豪诉被告冉孟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秦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厚琴、王万琼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应豪的���定代理人王太秀及委托代理人陈勇、魏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冉孟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应豪诉称,2013年3月4日下午,原告因打牌与黄伟发生纠纷。2013年3月5日,黄伟之夫胡伟邀被告等三人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导致原告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并伴有精神异常。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15.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冉孟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等四人因故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损伤。受伤后,原告立即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3月7日转入万州区李河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16日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3年5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黄伟、胡伟、胡德胜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949.84元、护理��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9909.8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胡伟、黄伟于2013年6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应豪各项损失4500元,另支付胡德胜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胡德胜垫付的357元的医疗费放弃追偿权利。原告张应豪放弃因本次伤害对其他侵权人的求偿权。以上调解协议原、被告签字即生效”。原告张应豪的法定代理人王太秀于2013年6月18日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以上协议内容。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制作并向双方送达了(2013)万法民初字第035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胡伟、黄伟于2013年6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应豪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原告张应豪放弃因本次伤害对其他侵权人的求偿权;二、被告胡伟、黄伟于2013年6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胡德胜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胡德胜对垫付的另外357元的医疗费放弃追偿权利。该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以被告冉孟苗系共同侵权人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其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4949.84元、护理费12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2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065.60元,合计19215.44元,品除其他侵权人已垫付的45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14715.4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户籍信息、诊断书、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代理业务收费凭证存根联,证人胡伟、黄伟的证言,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3531号案的庭审笔录、调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原告于前案诉请被告黄伟、胡伟、胡德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已予确认。前案调解书载明:被告胡伟、黄伟于2013年6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应豪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原告张应豪放弃因本次伤害对其他侵权人的求偿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应豪已放弃了对其他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次起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应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原告张应豪;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应豪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乐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朝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