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淮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录,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8日,村民,住宝鸡市扶风县段家镇太白村北铁**号。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0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宏录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330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宏录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