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市金红水泥商贸有限公司、叶春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市金红水泥商贸有限公司,叶春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25-1号原告: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姚小牛。被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芝。被告: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春年。被告:芜湖市金红水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春年。被告:叶春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金红水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叶春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金红水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保全、对被告叶春年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整,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市金红水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保全、对被告叶春年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