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斌与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19号原告:王维斌,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群,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铁汉,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维斌与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斌,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群、张铁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斌诉称:2004年至2011年间,被告在我处采购工程材料配件,累计欠款121844元。在经济往来中,我多次催款,被告答复用其产品沥青混凝土顶账。双方并签订一份顶账协议,以偿还所欠货款,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实际履行。在这要钱无望,顶账无果的情形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2184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辩称:经过我们的核对,对事实与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我们公司认同。没付款的原因是因为别人欠我们钱,我们的资金链断了,所以一直没还上原告的钱。我们可以拿部分混凝土顶账,再给一部分欠款。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工程材料配件,累计欠款121844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答复用其产品沥青混凝土顶账。双方并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了顶账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数年来在原告处采购工程材料配件,所欠货款121844元;双方同意以被告的产品沥青混凝土顶账,偿还所欠原告货款。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实际履行,亦未给付原告货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顶账协议书、发票、入库单、收条等材料,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在双方签订了顶账协议书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王维斌欠付货款人民币121844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