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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北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北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17号原告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理。被告孙北俊,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北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