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超良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948号原告王超良,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7日。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代表人刘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支鹏晖,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良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良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超良负担。审 判 长 崔耀润审 判 员 王新艳人民陪审员 钱志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