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洋诉刘云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刘云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32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云阁,男,42岁,汉族,教师,住双辽市。刘洋诉刘云阁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做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部分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及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