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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谭安科与冯小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安科,冯小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77号原告:谭安科,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小林,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安科诉被告冯小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安科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安科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安科负担。审判员  刘晓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