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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7-07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抄中心、朱小玲、抄小顺、金瑞莲、抄俊兴、刘小灵、刘向前、孙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抄中心,朱小玲,抄小顺,金瑞莲,抄俊兴,刘小灵,刘向前,孙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初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抄中心被执行人朱小玲被执行人抄小顺被执行人金瑞莲被执行人抄俊兴被执行人刘小灵被执行人刘向前被执行人孙金玲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抄中心、朱小玲、抄小顺、金瑞莲、抄俊兴、刘小灵、刘向前、孙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抄中心、朱小玲、抄小顺、金瑞莲、抄俊兴、刘小灵、刘向前、孙金玲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