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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南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连志鹏、陈兴林、杨红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志鹏,陈兴林,杨红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南保字第1号申请人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被申请人连志鹏,男,生于1965年6月2日。被申请人陈兴林,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杨红强,男,生于1976年4月6日。申请人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志鹏、陈兴林、杨红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志鹏、陈兴林、杨红强在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连志鹏、陈兴林、杨红强在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