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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强明科与赵芳、万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明科,赵芳,万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50-2号申请执行人强明科,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建河村*组。被执行人赵芳,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号楼。被执行人万小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5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号楼。强明科与赵芳、万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芳、万小兵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强明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08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芳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1单元6号的住房一套进行了评估,目前正在拍卖中。现被执行人赵芳、万小兵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