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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杨开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杨家岭隧道工程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开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杨家岭隧道工程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白某,男,1997年12月4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法定代理人党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被告杨开杨,男,1980年5月1日,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天津市塘沽区。法定代表人彭仕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杨家岭隧道工程部,地址为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潘素明,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杨开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杨家岭隧道工程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13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