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祝小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小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毛建荣。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小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5月5日转换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练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5日、9月5日建议延期、恢复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小俊及其辩护人毛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祝小俊与被害人练某在衢州市区花园街道官碓村一代销店内因故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练某右腿膝盖受伤。经鉴定,练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祝小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小俊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2、如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因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祝小俊与被害人练某在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官碓村一代销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扭打,之后双方抱在一起摔到地上,相互推搡、翻滚角力,过程中致练某右腿膝盖受伤。经鉴定,练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小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祝小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延长传唤审批表、延长传唤告知书,花园派出所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郑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练某的陈述,被告人祝小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申请证人陈某出庭的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陈某证言内容相同,出庭的证人占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证人占某的证言,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祝小俊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祝小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练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祝小俊赔偿练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练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事实有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小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小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情况,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小俊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仁根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毛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佳丽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