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刘文学、刘建文、刘均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刘文学,刘建文,刘均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责人张振华,行长。被执行人刘文学,住德庆县。被执行人刘建文,住德庆县。被执行人刘均年,住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学、刘建文、刘均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文学应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建文、刘均年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刘文学、刘建文、刘均年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刘文学、刘建文、刘均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肇德法执字第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