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夏国卿与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卿,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84号原告夏国卿,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冼星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东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18E。法定代表人邱永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