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家连与吴学选、辛文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连,吴学选,辛文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5号原告:刘家连,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辛文超,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刘家连与被告吴学选、辛文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家连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家连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