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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开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广,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正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