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苗全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苗全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525号原告:李秀华。委托代理人:郭俊峰。被告:苗全林。委托代理人:崔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与被告苗全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对被告苗全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