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市区云峰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若愚,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忠,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新村天池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曾宜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国,该公司法律顾问。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苗圃路***号。负责人:王明新,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建邦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澜代理审判员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