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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许琴与汪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汪振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96号原告:许琴。被告:汪振航。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琴诉被告汪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琴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许琴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