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付前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前程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前程,曾用名付前城,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3年6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7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前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前程及其辩护人周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付前程在周口市国际商贸城以每本200元的价格别人伪造了名字为“李某”、“王某”的两本驾驶证,后在南京持名为李某名字的驾照因违章被吊销驾照,造成李某无法审证。2、2012年9月份在商水蒋桥以40元的价格伪造了名为“李某”的从业资格证一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前程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付前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付前程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付前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付前程的主观故意是出于合法挣钱来还债务,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经审理查明: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前程在周口市国际商贸城以每本200元的价格让别人伪造了名字为“李某”、“王某”的两本驾驶证,后在南京持名为李某名字的驾照因违章被吊销驾照,造成李某无法审证。2、2012年9月份,被告人付前程在商水蒋桥以40元的价格伪造了名为“李某”的从业资格证一本。另查明,被告人付前程有两个户籍,一个名字付前程,身份证号码××,住址为项城市镇府街30号;另一个名字为付前城,身份证号码××,住址为项城市范集乡付庄村。被告人付前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的刑事拘留时间为2009年3月2日,宣告缓刑变更为取保候审时间为2010年1月19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付前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关于核查“李某”驾证被套用的函、证明两份、行政处罚卷宗、刑事判决书、李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各一份,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物证伪造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前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前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付前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0)项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付前程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付前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因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国君审判员  刘红兵审判员  孙 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