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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24-1号原告庄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原告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在江苏省射阳县民政机关登记结婚。2013年9月23日,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没有音讯”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并无不当。在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明确其住址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城北小区××室,因此,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广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颜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