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旭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99号原告刘旭,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岸区。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平安大厦1-3层东侧。法定代表人饶劲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