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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52号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春。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