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马桂娣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马桂娣,尹继亮,张伟,尹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桂娣,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尹继亮,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尹继军,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桂娣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工资1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