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严润青与徐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润青,徐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润青。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霞。委托代理人陈伟。上诉人严润青因与上诉人徐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润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诉人徐霞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严润青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徐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徐霞、上诉人严润青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