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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郴苏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711矿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郴苏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4日和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通过手机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和屈某某、宋某某、段祥文、武玉明、陈莉、唐华、唐邺春、张满国、李红、李武英、王宪前、武丽琴、武利华等人的投注,再报至王建文处。王建文依照被告人何某某接受下线码单的总金额按特码l0%,生肖、大小、波色、单双3%给被告人何某某提成,何某某再按上述比例给其下线提成。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使用邮政储蓄卡收取下线投注的赌资397820元,从中抽头渔利10000元。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并通过手机接受宋某某、“燕子”、“东东”、“冬冬”、“老喻”等人的投注,再报至其上线被告人何某某处。被告人何某某按照特码l0%,生肖、大小、波色、单双2%提成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邮政储蓄卡共收取赌资400000余元,从中抽头渔利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已分别退清违法所得10000元和30000元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2、证人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账本核对情况;5、转账凭证;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7、辨认笔录;8、提取笔录;9、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组织多人进行非法“地下六合彩”赌博,帮助接受投注款、结算赌资,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赌博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从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均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均系从犯,认罪态度均较好,均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分别所退违法所得10000元和30000元,共计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祥昌审 判 员  黄孝勇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