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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揭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从瑞安市锦湖街道礁石进星村驶往小横山方向,22时15分许,途经锦湖街道沿江西路华瑞发电公司前,车头碰撞相向驶来的由张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致被告人揭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被告人揭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日23时许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吴某、周某的证言、查获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光盘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