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聂秀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秀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30号罪犯聂秀芳,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榆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聂秀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4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聂秀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本院认为,罪犯聂秀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秀芳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8年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