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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2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群,任乡长。本院在执行李春生与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确认范兴集乡人民政府应偿还李春生借款本息人民币2292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