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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叶某,女,汉族。被告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