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叶某,女,汉族。被告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