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耿国珍与豆文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国珍,豆文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耿国珍被执行人豆文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国珍与被执行人豆文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豆文宪归还耿国珍劳动报酬22440元,2009年11月24日归还3000元,剩余部分于2010年4月1日之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豆文宪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豆文宪已付5000元,下剩17450元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耿国珍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豆文宪将下剩的执行款17450元均已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