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润州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润州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润行初字第48号原告徐建平。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润州大队,住所地:本市朱方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大队大队长。原告徐建平诉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润州大队交通管理治安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人民陪审员 龚腊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