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仓民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丹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丹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158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慧娟、林建英,系公司员工。被告许丹岚,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丹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敦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