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延动诉苍山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马士前规划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延动,苍山县规划局,马士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罗行初字第106号原告高延动。被告苍山县规划局。第三人马士前。原告高延动与被告苍山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马士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延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