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胜利与李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虞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董胜利,男,197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维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系河南省虞城县康泰服装厂业主。原告董胜利与被告李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案件受理的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告李雷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3年11月2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胜利诉称,2009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虞城县武夷山路东段南侧、松花江路中段西侧的土地2.88亩和厂房18间及配房8间以人民币92万元的总价款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告转让款后,被告虽然已将土地和厂房交付给了原告,但是至今不予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2009年7月13日的《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李雷在本院送达应诉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原告董胜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9年7月13日《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一份,2、2007年12月14日康泰服装厂的虞国用2007第003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地产转让合同关系,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受让涉案房地产的权利。3、2009年7月13日李雷的收条一份,4、2010年10月10日李雷的收条一份,5、2010年1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单》一份,6、2010年1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7、2010年11月10日李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以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清了合同的转让总价款92万元,被告虽然将土地和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但是也应协助原告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8、胡洋、朱锋先出具的付息证明,证明合同约定的余款利息是年息5厘,但实际是按月息1分支付清的。被告李雷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因庭审时被告李雷缺席,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8份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地产转让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其作为证据的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雷系河南省虞城县康泰服装厂业主,2009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虞城县武夷山路东段南侧、松花江路中段西侧的土地一处(面积为1922.8平方米)和厂房18间及配房8间转让给原告,总价款为人民币92万元,付款时间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按年息5厘支付利息。双方同意付清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转让款后,被告将土地和厂房交付给了原告,但是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200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转让款后,被告虽然将涉案的房地产进行交付,但是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取得享有涉案房地产的权属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董胜利办理登记在河南省虞城县康泰服装厂名下虞国用2007第003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董胜利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赵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