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姜森、翟文玲与王佳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森,翟文玲,王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2206号申请执行人姜森,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翟文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佳荣,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姜森、翟文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佳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