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巍诉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庆,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恩红,男,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巍。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上诉人陈巍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杨恩红,被上诉人陈巍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孟 丽审 判 员 何 彬代理审判员 牛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