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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芳与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80号原告刘芳。委托代理人何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勇。委托代理人陈俊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芳与被告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辉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芳的委托代理人何杰、被告蔡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曾为恋人关系,在两人相处期间,被告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共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出借4万余元,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8月29日前将欠款40000元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勇辩称,被告工作稳定,收入较高,经济条件良好,无特殊大笔经济支出,不需要向原告借款。该《欠条》是在原告及其朋友的纠缠和骚扰下被迫出具的,内容并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芳与被告蔡勇原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12年3月因感情不和分手。被告蔡勇于2012年8月29日向原告刘芳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刘芳4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8月29日前还清欠款。此后,被告蔡勇一直未归还欠款,原告刘芳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蔡勇向原告刘芳出具《欠条》,是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被告蔡勇辩称该《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刘芳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该《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芳要求被告蔡勇归还欠款40000元的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芳4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蔡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玲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