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与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道客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清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喜瑞,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原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CMEC大厦第七层,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余星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与被告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800元,现退还原告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800元。审 判 长 谭秀文代理审判员 章 蕾人民陪审员 林尤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国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