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与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涝湖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涝湖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和。委托代理人:傅德法。委托代理人:郭堂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涝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小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陈伟龙。再审申请人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涝湖村民委员会、杭州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志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