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知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河北乾杯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乾杯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08号原告:河北乾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委托代理人:李雪英。委托代理人:吴晓月。被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雨。委托代理人:徐传水。委托代理人:赵烈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乾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乾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7.5元,由原告河北乾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山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胡 亦 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汪 殷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