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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7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才华诉北京国际金融论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才华;北京国际金融论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478号原告才华,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楼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曹彦志,副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张爽,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人力资源主管。原告才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08年10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秘书长助理兼论坛会务总监职务,双方约定我每月工资3万元。原告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被告交出了较大贡献。被告单位长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但原告考虑到被告暂时经济困难,仍努力工作,原告个人为被告垫付40余万人民币的款项。2010年4月,原告从被告处离职,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垫付费用、报销费用。2012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10000元,拖欠原告垫付及各类报销款406050元,合计916050元,此后被告实际归还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516050元人民币。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拖欠的工资11万元;2、拖欠的垫付费用、报销费用共计405060元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我方已经偿还了其中的40万元,也同意偿还剩余欠款,但目前单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给付剩余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0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论坛会务总监职务,在职期间为被告垫付了部分开销,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该欠款证明载明"才华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北京艾佛时代国际咨询中心)工作,担任秘书长助理兼论坛会务总监(总裁助理)。工作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为公司垫款及各类报销款合计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零五十元整(¥406,050),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玖拾壹万陆仟零伍十元整(¥916,050)......截止本日,已支付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余款柒拾陆万陆仟零伍十元整(¥766,050)将于2012年7月1日前尽快付清。特此证明,2012年4月23日。"另查,原告持本案诉求于2013年9月6日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4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款证明、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及时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载明最后还款期限为2012年7月1日,现已过最后偿还期限,被告亦认可欠款事实,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不高于被告应偿还金额,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0000元及报销费用405060元,合计515060元的主张予以主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才华拖欠的工资十一万元;二、被告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才华垫付的费用、报销费用合计四十万五千零六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国际金融论坛负担(才华已交纳,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才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嘉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