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法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湍东镇东王营村民委员会与卢文利、王婉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湍东镇东王营村民委员会,卢文利,王婉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内乡县湍东镇东王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子德,男,62岁,住。被告卢文利,男,48岁,住(已去世)。被告王婉丽,女,47岁,农民,住址同上(系卢文利之妻)。委托代理人黄延提,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湍东镇东王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卢文利、王婉丽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乡县湍东镇东王营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内乡县湍东镇东王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运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公众号“”